14岁孩子骑共享电动车撞人致十级伤残 赔偿经济损失187017.83元

体育专题 2
  2022年5月29日,福建省连江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,14岁的小郑(化名)使用其母亲黄某(化名)的账户扫码租赁了一辆共享电单车。在骑行过程中,小郑不慎撞到了骑行电动车的熊某(化名),造成熊某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熊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,后经鉴定,熊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。 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,小郑负全部责任,熊某无责任。由于索赔未果,熊某将小郑及其父母、共享电单车的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诉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。  在审理过程中,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辩称,用户在使用App或小程序注册时需签订《共享电单车用户租赁服务协议》,协议中明确账号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出借,且用户应为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人士。小郑未满16周岁,不符合电动车骑行年龄要求,且是借用母亲账户租赁电单车,因此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无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2022年5月29日,福建省连江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,14岁的小郑(化名)使用其母亲黄某(化名)的账户扫码租赁了一辆共享电单车。在骑行过程中,小郑不慎撞到了骑行电动车的熊某(化名),造成熊某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熊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,后经鉴定,熊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。

 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,小郑负全部责任,熊某无责任。由于索赔未果,熊某将小郑及其父母、共享电单车的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诉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。

  在审理过程中,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辩称,用户在使用App或小程序注册时需签订《共享电单车用户租赁服务协议》,协议中明确账号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出借,且用户应为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人士。小郑未满16周岁,不符合电动车骑行年龄要求,且是借用母亲账户租赁电单车,因此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无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小郑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据此,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小郑父母赔偿熊某经济损失187017.83元,并驳回了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  此案件提醒公众,未成年人使用共享交通工具时,监护人应加强监管,确保未成年人符合骑行年龄要求,并遵守交通规则,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。同时,也呼吁共享交通工具的提供方加强对用户身份的审核,确保用户符合使用条件,以保障公共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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